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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二手房,睢宁二手房出售二手房房源

诸暨房产网 公租房 2026-05-05 12: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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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宣布担保人的房产不能执行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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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所以,执行法院执行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依照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向该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另外,对于担保房屋,一般是不考虑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这个就和房屋买卖一样,不可能那个把唯一住房卖了,收了别人的房款,然后又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抗拒执行吧?这样不是乱套了?

金鹏东方印睢宁房产证属于哪里的?

金鹏东方印睢宁房产证属于江苏省睢宁县的房产证。睢宁县是江苏省的一个县级市,位于淮河流域的中部,是中国的农业大县。金鹏东方印是睢宁县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因此其房产证归属于睢宁县。睢宁县地处长三角经济区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因此房产证的归属地也具有一定的地理和经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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